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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監督“在場”——新聞輿論監督的現狀分析及可能性探討

  • 2024-03-12
  • 來源:滁州市廣播電視臺
  • 編輯:滁州廣播電視網
  • ■滁州市廣播電視臺 譚玉喜 劉軍 一、何謂輿論監督監督,其本義是對人或事的監視、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發展符合預期或取得較好的結果。在監督的多種形式中,新聞輿論監督(原則上是就主流媒體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廣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強大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營造輿論氛圍,推動社會進...

    ■滁州市廣播電視臺 譚玉喜 劉軍

     

    一、何謂輿論監督

    監督,其本義是對人或事的監視、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發展符合預期或取得較好的結果。在監督的多種形式中,新聞輿論監督(原則上是就主流媒體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廣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強大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營造輿論氛圍,推動社會進步,是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種糾偏力量。新聞輿論監督,是群眾的普遍愿望,是改進工作的手段,也是媒體從業者的重要職責。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輿論監督和正面宣傳是統一的,而不是對立的。新聞媒體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意見大反映多的問題,要積極關注報道,及時解惑,引導心理預期,推動改進工作?!笨梢哉f,幾乎從新聞媒體能夠形成輿論力量的那一天起,輿論監督就從沒有缺席,它一直以反向論證的方式和正面宣傳一起構成了新聞輿論的一體兩面。而一體兩面這種說法,本身足以說明這兩種方式的統一而非對立,都是必須必要的手段和方法。在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同時,絕不能輕忽漠視輿論監督的功能地位,若只允許有一種聲音出現,那就是既不尊重傳播規律,也不尊重客觀事實,輿論宣傳效果必將打折走樣,甚至得不償失,導致輿論信任度的流失。

    輿論監督,到底監督什么?就一般意義上來說,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公權力,其監督重點應是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其他公共事務。通過監督,促使其沿著法治或公共準則的方向運行,而不是相反,從而最大程度維護公共利益或個人權利,并與其他各種監督形式一起,共同構成覆蓋廣泛的監督網絡,確保整個社會肌體的有序良性運轉。

    二、當下新聞輿論監督現狀

    當下,新聞輿論監督的現實情況是:主流聲音分貝不夠、力道不足、影響不大、效果不佳。即便某中央級媒體的最負盛名的一檔輿論監督類節目,也因其報道內容的大幅“轉正”而在一定程度上令曾經鐘愛它的人們略感失落,并因此流失大量受眾。這一具有“風向標”地位的權威欄目的這一變化,有意無意間,其示范性和暗示性(或許存在)悄然發生著作用,如同“指揮棒”一般引導著各級各類媒體的新聞監督輿論取向。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各級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近年來的正面宣傳引導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在內容、手法、技術、理念等等方面,其改變值得稱道。然而,此長彼消,在輿論監督方面,總體而言,品牌力缺乏建樹,內容性分量不足,影響力難及預期,公信度差強人意,在本應屬于媒體的優勢領域和強勢項目上,乏善可陳,整體式微。究其原因,當為以下“四不”:不知、不力、不暢、不能。

    所謂“不知”,有這么幾種理解:一是認知層面上,對“風向”和政策的不熟悉、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有錯誤;二是實踐層面上,“揣著明白裝糊涂”,明知當所為而因故不為;三是技術層面上,知其可為而不知如何為。凡此三種,本質上是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功能定位存在認知誤區,對新聞輿論傳播規律缺乏透徹分析。新聞有常,監督有道。須知,我們黨在各個歷史時期都是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工作的,將其作為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甚至上升到關乎興亡的高度。早在1945年“窯洞對”時,毛澤東就認為輿論監督是跳出興勃亡忽“歷史周期率”的新路。鄧小平也認為,“如果我們不受監督,……就一定會脫離群眾,犯大錯誤?!边M入互聯網時代,習近平同志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笨梢?,輿論監督已從單一的媒體職能上升到黨和國家治理層面。這是新時代以來習近平同志對新聞輿論監督理論的創新性闡述和創造性貢獻,對黨的建設、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等方面工作從輿論監督層面做出了思想引領,提供了根本遵循。

    所謂“不力”,是為監督的廣度不夠、力度不大、深度不足?,F今的輿論監督,就其內容層次而言,偏于低、窄、小,瑣碎化、隨機化、同質化特性明顯,而那些帶有根本性、重要性、普遍性的關注度高的話題內容則較為稀缺,呈現出題材范圍選擇上的不足。同時,監督力度的弱化也是當下輿論監督的共性特征。在對具體問題和事件的監督報道中,媒體應有的“聲成金石、字夾風雷”的行文風格,除更多散見于自媒體外,主流的聲音中已然不多。不越“雷池”、藏鋒守拙,成為一些從業者的守則,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是對這種狀態的真實寫照。與此相應,監督深度的不足也就成了勢所必然。淺嘗輒止、意猶未盡,在監督報道實踐中并非鮮見,甚而虎頭蛇尾、流于表面,缺少深入追究事件真相應有的輿論品性。監督“不力”的結果,必然是傳播力的不足、引導力的缺失、影響力的下降、公信力的折損,有違輿論監督本意,有悖公眾對事件真相的期待,也不利于良好輿論監督環境的形成。

    監督“不暢”,主要是就新聞輿論監督環境而言,屬外在客觀掣肘因素。首先是法規制度層面。多年來,新聞行業無“法”可依,相關立法千呼萬喚不出來,相關從業所依據的更多的是政策制度和行業規范的支持或約束。即便是這些有限的政策規范,對一些具體新聞程序和環節的規定也有著很大的模糊空間或不確定性,在應對特殊復雜情況時,其條文流于寬泛,解釋力欠缺,顯示出無奈和無力感。其次是行政管理層面。新聞實踐中,這一層面產生的制約因素可能更多更重要,它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決定一次采訪或一篇報道的命運,新聞輿論監督受此影響尤甚。在高度重視意識形態主陣地建設和強調新聞工作者主責主業的當下,行政干預,尤其是對輿論監督的干預,較之以往更為頻密。特別是互聯網時代,輿論發酵的負面影響快速而深廣,任何人、任何地方都擔心成為互聯網負面輿論的主角和漩渦的中心,因為輿論一旦形成傷害性力量,其所帶來的毀傷效果往往是難以修復的,或即便修復也是代價巨大。故而,對新聞輿論監督工作的慎之又慎,就成了一些管理者的優先考量。

    至于“不能”,則更多出自主觀層面的考慮?!安荒堋?,既可以是能力的不足,也可以是意愿的不夠,兩種情形都會對新聞輿論監督及其效果造成很大的制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媒體競爭關鍵是人才競爭,媒體優勢核心是人才優勢?!毙侣勢浾撽犖榈恼嗡仞B、政策水平、理論修養和業務能力,決定了新聞輿論工作的效果?,F實情況是,整體而言,這支隊伍人才相對缺乏,人員素養參差不齊,能力水平亟待提升。就新聞輿論監督工作而言,對從業者基本素養和能力的要求更高,因為輿論監督的工作屬性,他們需要有更為深刻的洞察力、更為敏銳的判斷力、更為準確的領悟力和更為完整的執行力。而若能力不足,將會貽誤工作甚至“反噬”自身,這方面的教訓其來有自?!安荒堋钡牧碛幸环N情形是“不愿”,不愿主動,不愿深入,不愿持久。這里有能力問題,亦有認識問題。對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的擔憂,對事情復雜程度和難度的畏懼,對付出和回報不能平衡的考量,對新聞輿論監督環境氛圍的不滿,等等,共同構成影響輿論監督從業者的不利因素。

    三、做好四個功課

    有人擔心,我們的新聞輿論監督搞不好會“授人以柄”,導致輿論被動。這種想法不能說毫無道理,但我們必須辯證看待,只要掌握好了監督的時、度、效的問題,主動作為總好過被動應對,這是其一。另一方面,我們應有足夠的自信,敢于直面問題和不足,不護短、敢揭短,促進問題改進和錯誤糾正。這樣做的結果恰恰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尊重,而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提供了這種自信的源動力。20年前,當所有人因“非典”肆虐而恐慌、因相關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而不滿,進而導致整個社會彌漫著濃重的悲觀情緒時,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應運而生。這是危機倒逼下的輿論自救,并由此為新聞輿論監督打開了重要機遇窗口,而窗口一旦打開,我們就不應該也無法逆勢強行關閉。我們要做的是為此多做些建設性思考,多采取務實性舉措,推動新聞輿論監督工作健康運行。

    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監督工作,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功課:立規矩,慎干預,強保障,提能力。

    特殊的國情和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新聞立法的條件也許還不夠成熟。即便如此,尊重新聞傳播規律和客觀實際的前提下,給新聞報道特別是輿論監督制定操作性更強的“規矩”,是應當的和可行的。應該說,既有的新聞宣傳紀律、相關政策和制度還是對行業起到了很有效的規范作用,不過也失于寬泛,執行過程中,不可預知因素較多,對正常新聞輿論監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阻滯和干擾。什么樣的人、什么樣的事應當被監督?又該監督到何種程度?監督的密度和頻次又該如何把握?微觀真實和宏觀真實的度又該怎樣掌控?監督不監督、監督這個不監督那個又如何確定?……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回答。法治時代,一切依規,規矩不怕多,也不懼細。作為黨的“喉舌”,媒體報道監督的嚴謹性和嚴肅性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這便是“立規矩”的本意。

    實踐中,輿論監督遭到行政干預是家常便飯。這種干預既有來自上級的壓力,也有媒體管理者的考量,不論哪種情況,都是對正常監督行為和輿論公信力的傷害。因而從管理的角度來說,給新聞輿論監督加裝適當的“防火墻”和“隔離網”、最好再涂裝“保護層”,尤為必要。這些措施和辦法,可以有效保護媒體監督從業者,也可以有效維護輿論監督生產秩序,減少監督報道的隨意性和不可預知性。眼下,一些媒體單位已經建立起了相應的媒體生產保護機制,這是值得鼓勵的有益實踐,特別是在主流媒體生存處境不容樂觀的當下,這種堅持殊為可貴。

    不可否認,新聞輿論隊伍從業者素養參差不齊,水平高下不一,極少數人失德違法更是讓行業蒙羞。對輿論監督從業者來說,綜合素養的要求應該更高,否則很容易造成在進行問題監督時出現“次生問題”,諸如認識不足、報道不深、失之偏頗甚至背離事實等等,輕則糾錯致歉,重則官司纏身甚至自毀前程。造成這一情況的本質原因,是學習不足導致的本領恐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在輿論環境愈益復雜的當下,對媒體從業者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輿論監督這把雙刃劍也越來越難以操弄。因之,要讓學習成為相關從業者常態化的必選項、必修課,不能以工作忙碌為由而沖淡、弱化甚至于疏忽對能力的培養。還有一點不容忽視,就是嚴把用人關。我們的一些媒體單位曾經在進人用人這塊失之于寬,埋下一定的輿論安全隱患,這使得學習成為更加迫切的剛需。

    四、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力與界限

    新聞輿論監督實踐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問題,或者說是監督的權力與界限問題。前文已述,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公權力,其監督重點也是公權力及其正確行使與否,此外也不可避免會涉及到對部分“私權利”的監督(當“私權利”牽涉他人或公共利益時)。首先,輿論監督的對象雖是相對寬泛的,但也不是無限制的。無論公權力或是私權利,如果權力(利)的行使涉及他人及公共權益,原則上就可以納入輿論監督視野,輿論監督也只能在這個范疇行使職能,而不能逾越界域。這里不可避免要討論到所謂侵權問題,即“名譽權”和“隱私權”問題。輿論對被監督對象的曝光,必然會對其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至于是否構成侵權,細論起來非常復雜。大致來說,可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被監督對象的身份屬性,二是被監督內容的事實性判斷。被監督對象的身份為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時,需特別慎重,需要避免因報道失誤或不當等給自然人人格尊嚴或個人信用、給企業法人生產經營性行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影響,因為這種損失和影響往往是不可逆的、甚至是致命的。特別是當他們的行為沒有對他人和公共權益構成損害時,我們的輿論監督盡量避免觸及;即便構成損害,也應嚴格依法依規并適度保護其隱私。這樣做,一則避免侵權糾紛,二則考量情理兼顧。被監督對象為公共機構和社會團體及其公權力的行使人時,輿論監督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涉及對被監督對象的侵權主張一般情況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公權力及其執行人本身作為公共利益代表或代言人的角色定位,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理應被置于公眾的評判視野,并接受批評監督?!懊u權”和“隱私權”在這里應被最大程度地弱化,否則,這種權利的過度主張勢必造成對輿論監督工作的嚴重阻礙,甚至于虛化掏空。其次,輿論監督本身的限制性問題。輿論監督,不是“尚方寶劍”,它沒有隨心所欲的權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規范、道德標準,尊重基本事實、公共利益、人情倫理、主流價值,這是基本要求。人非圣賢,輿論監督實踐中也會出錯,這種錯,要客觀對待,辯證分析,是技術問題還是能力問題,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一般來說,作為社會公益性的匡正力量,新聞輿論監督要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得到更多的包容,只要不是立場、方向、態度、觀點等帶有根本性的問題,都可以通過內部方式予以處理。當然,被監督者與監督者都應同樣享有自證的權利。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事關黨的前途命運,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闭_處理好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的關系、做好新聞輿論監督工作,更加凸顯其重要意義。當下的輿論場,輿論(特別是主流輿論)監督力度相對偏弱是基本狀態,它需要合理引導、適度激勵,得到理性、自由、建設性、恢復性成長。在堅持“四個自信”的大背景下,新聞宣傳工作有了更多源頭活水,也應有更多的宣傳自信。經濟社會發展的硬實力、思想文化發展的軟實力,共同提供了進一步做好新聞輿論工作的可能性。新聞輿論監督,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匡正時弊、治亂糾偏中,其緩沖矛盾和社會預警的功能將有更多發揮空間,應當展現更好作為。

     

    一、何謂輿論監督

    監督,其本義是對人或事的監視、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發展符合預期或取得較好的結果。在監督的多種形式中,新聞輿論監督(原則上是就主流媒體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廣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強大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營造輿論氛圍,推動社會進步,是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種糾偏力量。新聞輿論監督,是群眾的普遍愿望,是改進工作的手段,也是媒體從業者的重要職責。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輿論監督和正面宣傳是統一的,而不是對立的。新聞媒體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意見大反映多的問題,要積極關注報道,及時解惑,引導心理預期,推動改進工作?!笨梢哉f,幾乎從新聞媒體能夠形成輿論力量的那一天起,輿論監督就從沒有缺席,它一直以反向論證的方式和正面宣傳一起構成了新聞輿論的一體兩面。而一體兩面這種說法,本身足以說明這兩種方式的統一而非對立,都是必須必要的手段和方法。在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同時,絕不能輕忽漠視輿論監督的功能地位,若只允許有一種聲音出現,那就是既不尊重傳播規律,也不尊重客觀事實,輿論宣傳效果必將打折走樣,甚至得不償失,導致輿論信任度的流失。

    輿論監督,到底監督什么?就一般意義上來說,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公權力,其監督重點應是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其他公共事務。通過監督,促使其沿著法治或公共準則的方向運行,而不是相反,從而最大程度維護公共利益或個人權利,并與其他各種監督形式一起,共同構成覆蓋廣泛的監督網絡,確保整個社會肌體的有序良性運轉。

    二、當下新聞輿論監督現狀

    當下,新聞輿論監督的現實情況是:主流聲音分貝不夠、力道不足、影響不大、效果不佳。即便某中央級媒體的最負盛名的一檔輿論監督類節目,也因其報道內容的大幅“轉正”而在一定程度上令曾經鐘愛它的人們略感失落,并因此流失大量受眾。這一具有“風向標”地位的權威欄目的這一變化,有意無意間,其示范性和暗示性(或許存在)悄然發生著作用,如同“指揮棒”一般引導著各級各類媒體的新聞監督輿論取向。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各級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近年來的正面宣傳引導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在內容、手法、技術、理念等等方面,其改變值得稱道。然而,此長彼消,在輿論監督方面,總體而言,品牌力缺乏建樹,內容性分量不足,影響力難及預期,公信度差強人意,在本應屬于媒體的優勢領域和強勢項目上,乏善可陳,整體式微。究其原因,當為以下“四不”:不知、不力、不暢、不能。

    所謂“不知”,有這么幾種理解:一是認知層面上,對“風向”和政策的不熟悉、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有錯誤;二是實踐層面上,“揣著明白裝糊涂”,明知當所為而因故不為;三是技術層面上,知其可為而不知如何為。凡此三種,本質上是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功能定位存在認知誤區,對新聞輿論傳播規律缺乏透徹分析。新聞有常,監督有道。須知,我們黨在各個歷史時期都是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工作的,將其作為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甚至上升到關乎興亡的高度。早在1945年“窯洞對”時,毛澤東就認為輿論監督是跳出興勃亡忽“歷史周期率”的新路。鄧小平也認為,“如果我們不受監督,……就一定會脫離群眾,犯大錯誤?!边M入互聯網時代,習近平同志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笨梢?,輿論監督已從單一的媒體職能上升到黨和國家治理層面。這是新時代以來習近平同志對新聞輿論監督理論的創新性闡述和創造性貢獻,對黨的建設、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等方面工作從輿論監督層面做出了思想引領,提供了根本遵循。

    所謂“不力”,是為監督的廣度不夠、力度不大、深度不足?,F今的輿論監督,就其內容層次而言,偏于低、窄、小,瑣碎化、隨機化、同質化特性明顯,而那些帶有根本性、重要性、普遍性的關注度高的話題內容則較為稀缺,呈現出題材范圍選擇上的不足。同時,監督力度的弱化也是當下輿論監督的共性特征。在對具體問題和事件的監督報道中,媒體應有的“聲成金石、字夾風雷”的行文風格,除更多散見于自媒體外,主流的聲音中已然不多。不越“雷池”、藏鋒守拙,成為一些從業者的守則,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是對這種狀態的真實寫照。與此相應,監督深度的不足也就成了勢所必然。淺嘗輒止、意猶未盡,在監督報道實踐中并非鮮見,甚而虎頭蛇尾、流于表面,缺少深入追究事件真相應有的輿論品性。監督“不力”的結果,必然是傳播力的不足、引導力的缺失、影響力的下降、公信力的折損,有違輿論監督本意,有悖公眾對事件真相的期待,也不利于良好輿論監督環境的形成。

    監督“不暢”,主要是就新聞輿論監督環境而言,屬外在客觀掣肘因素。首先是法規制度層面。多年來,新聞行業無“法”可依,相關立法千呼萬喚不出來,相關從業所依據的更多的是政策制度和行業規范的支持或約束。即便是這些有限的政策規范,對一些具體新聞程序和環節的規定也有著很大的模糊空間或不確定性,在應對特殊復雜情況時,其條文流于寬泛,解釋力欠缺,顯示出無奈和無力感。其次是行政管理層面。新聞實踐中,這一層面產生的制約因素可能更多更重要,它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決定一次采訪或一篇報道的命運,新聞輿論監督受此影響尤甚。在高度重視意識形態主陣地建設和強調新聞工作者主責主業的當下,行政干預,尤其是對輿論監督的干預,較之以往更為頻密。特別是互聯網時代,輿論發酵的負面影響快速而深廣,任何人、任何地方都擔心成為互聯網負面輿論的主角和漩渦的中心,因為輿論一旦形成傷害性力量,其所帶來的毀傷效果往往是難以修復的,或即便修復也是代價巨大。故而,對新聞輿論監督工作的慎之又慎,就成了一些管理者的優先考量。

    至于“不能”,則更多出自主觀層面的考慮?!安荒堋?,既可以是能力的不足,也可以是意愿的不夠,兩種情形都會對新聞輿論監督及其效果造成很大的制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媒體競爭關鍵是人才競爭,媒體優勢核心是人才優勢?!毙侣勢浾撽犖榈恼嗡仞B、政策水平、理論修養和業務能力,決定了新聞輿論工作的效果?,F實情況是,整體而言,這支隊伍人才相對缺乏,人員素養參差不齊,能力水平亟待提升。就新聞輿論監督工作而言,對從業者基本素養和能力的要求更高,因為輿論監督的工作屬性,他們需要有更為深刻的洞察力、更為敏銳的判斷力、更為準確的領悟力和更為完整的執行力。而若能力不足,將會貽誤工作甚至“反噬”自身,這方面的教訓其來有自?!安荒堋钡牧碛幸环N情形是“不愿”,不愿主動,不愿深入,不愿持久。這里有能力問題,亦有認識問題。對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的擔憂,對事情復雜程度和難度的畏懼,對付出和回報不能平衡的考量,對新聞輿論監督環境氛圍的不滿,等等,共同構成影響輿論監督從業者的不利因素。

    三、做好四個功課

    有人擔心,我們的新聞輿論監督搞不好會“授人以柄”,導致輿論被動。這種想法不能說毫無道理,但我們必須辯證看待,只要掌握好了監督的時、度、效的問題,主動作為總好過被動應對,這是其一。另一方面,我們應有足夠的自信,敢于直面問題和不足,不護短、敢揭短,促進問題改進和錯誤糾正。這樣做的結果恰恰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尊重,而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提供了這種自信的源動力。20年前,當所有人因“非典”肆虐而恐慌、因相關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而不滿,進而導致整個社會彌漫著濃重的悲觀情緒時,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應運而生。這是危機倒逼下的輿論自救,并由此為新聞輿論監督打開了重要機遇窗口,而窗口一旦打開,我們就不應該也無法逆勢強行關閉。我們要做的是為此多做些建設性思考,多采取務實性舉措,推動新聞輿論監督工作健康運行。

    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監督工作,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功課:立規矩,慎干預,強保障,提能力。

    特殊的國情和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新聞立法的條件也許還不夠成熟。即便如此,尊重新聞傳播規律和客觀實際的前提下,給新聞報道特別是輿論監督制定操作性更強的“規矩”,是應當的和可行的。應該說,既有的新聞宣傳紀律、相關政策和制度還是對行業起到了很有效的規范作用,不過也失于寬泛,執行過程中,不可預知因素較多,對正常新聞輿論監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阻滯和干擾。什么樣的人、什么樣的事應當被監督?又該監督到何種程度?監督的密度和頻次又該如何把握?微觀真實和宏觀真實的度又該怎樣掌控?監督不監督、監督這個不監督那個又如何確定?……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回答。法治時代,一切依規,規矩不怕多,也不懼細。作為黨的“喉舌”,媒體報道監督的嚴謹性和嚴肅性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這便是“立規矩”的本意。

    實踐中,輿論監督遭到行政干預是家常便飯。這種干預既有來自上級的壓力,也有媒體管理者的考量,不論哪種情況,都是對正常監督行為和輿論公信力的傷害。因而從管理的角度來說,給新聞輿論監督加裝適當的“防火墻”和“隔離網”、最好再涂裝“保護層”,尤為必要。這些措施和辦法,可以有效保護媒體監督從業者,也可以有效維護輿論監督生產秩序,減少監督報道的隨意性和不可預知性。眼下,一些媒體單位已經建立起了相應的媒體生產保護機制,這是值得鼓勵的有益實踐,特別是在主流媒體生存處境不容樂觀的當下,這種堅持殊為可貴。

    不可否認,新聞輿論隊伍從業者素養參差不齊,水平高下不一,極少數人失德違法更是讓行業蒙羞。對輿論監督從業者來說,綜合素養的要求應該更高,否則很容易造成在進行問題監督時出現“次生問題”,諸如認識不足、報道不深、失之偏頗甚至背離事實等等,輕則糾錯致歉,重則官司纏身甚至自毀前程。造成這一情況的本質原因,是學習不足導致的本領恐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在輿論環境愈益復雜的當下,對媒體從業者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輿論監督這把雙刃劍也越來越難以操弄。因之,要讓學習成為相關從業者常態化的必選項、必修課,不能以工作忙碌為由而沖淡、弱化甚至于疏忽對能力的培養。還有一點不容忽視,就是嚴把用人關。我們的一些媒體單位曾經在進人用人這塊失之于寬,埋下一定的輿論安全隱患,這使得學習成為更加迫切的剛需。

    四、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力與界限

    新聞輿論監督實踐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問題,或者說是監督的權力與界限問題。前文已述,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公權力,其監督重點也是公權力及其正確行使與否,此外也不可避免會涉及到對部分“私權利”的監督(當“私權利”牽涉他人或公共利益時)。首先,輿論監督的對象雖是相對寬泛的,但也不是無限制的。無論公權力或是私權利,如果權力(利)的行使涉及他人及公共權益,原則上就可以納入輿論監督視野,輿論監督也只能在這個范疇行使職能,而不能逾越界域。這里不可避免要討論到所謂侵權問題,即“名譽權”和“隱私權”問題。輿論對被監督對象的曝光,必然會對其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至于是否構成侵權,細論起來非常復雜。大致來說,可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被監督對象的身份屬性,二是被監督內容的事實性判斷。被監督對象的身份為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時,需特別慎重,需要避免因報道失誤或不當等給自然人人格尊嚴或個人信用、給企業法人生產經營性行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影響,因為這種損失和影響往往是不可逆的、甚至是致命的。特別是當他們的行為沒有對他人和公共權益構成損害時,我們的輿論監督盡量避免觸及;即便構成損害,也應嚴格依法依規并適度保護其隱私。這樣做,一則避免侵權糾紛,二則考量情理兼顧。被監督對象為公共機構和社會團體及其公權力的行使人時,輿論監督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涉及對被監督對象的侵權主張一般情況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公權力及其執行人本身作為公共利益代表或代言人的角色定位,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理應被置于公眾的評判視野,并接受批評監督?!懊u權”和“隱私權”在這里應被最大程度地弱化,否則,這種權利的過度主張勢必造成對輿論監督工作的嚴重阻礙,甚至于虛化掏空。其次,輿論監督本身的限制性問題。輿論監督,不是“尚方寶劍”,它沒有隨心所欲的權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規范、道德標準,尊重基本事實、公共利益、人情倫理、主流價值,這是基本要求。人非圣賢,輿論監督實踐中也會出錯,這種錯,要客觀對待,辯證分析,是技術問題還是能力問題,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一般來說,作為社會公益性的匡正力量,新聞輿論監督要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得到更多的包容,只要不是立場、方向、態度、觀點等帶有根本性的問題,都可以通過內部方式予以處理。當然,被監督者與監督者都應同樣享有自證的權利。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事關黨的前途命運,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闭_處理好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的關系、做好新聞輿論監督工作,更加凸顯其重要意義。當下的輿論場,輿論(特別是主流輿論)監督力度相對偏弱是基本狀態,它需要合理引導、適度激勵,得到理性、自由、建設性、恢復性成長。在堅持“四個自信”的大背景下,新聞宣傳工作有了更多源頭活水,也應有更多的宣傳自信。經濟社會發展的硬實力、思想文化發展的軟實力,共同提供了進一步做好新聞輿論工作的可能性。新聞輿論監督,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匡正時弊、治亂糾偏中,其緩沖矛盾和社會預警的功能將有更多發揮空間,應當展現更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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